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808280329-1.aspx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媒體報導有關司法院研議修法的防逃機制,送出的修法草案與現行機制沒有差別等問題;司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澄清,修正草案現由立法院審議中,非如媒體所稱修法不夠積極。
司法院指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曾做出相關決議,包括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羈押替代處分措施不足,應參考各國立法例,設計可行措施等。
此外,就是要考量台灣的國際處境,外交、引渡與司法互助困難情況,研議修正刑事訴訟法,讓檢察官於審判中得對可能受重刑判決而有逃亡之虞的被告聲請羈押,以免被告逃亡。
司法院表示,已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並在今年3月1日送請立法院審議中。
司法院指出,修正草案關於防逃機制部分,包括在偵查階段,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明文授權法官、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一定的羈押替代處分,且於情事有變更時,得隨時變更、延長或撤銷。
至於審判階段,法院宣示判決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之罪時,應依職權或檢察官聲請重新審查被告有無羈押,或進行其他適當替代處分的必要,以防杜被告逃匿規避刑責。
執行階段,則是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被告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並限制住居。
司法院強調,已就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審判及執行階段,完整設計兼顧人權保障及刑事訴追的防逃機制,修正草案現正由立法院審議中,非如媒體所謂司法院修法不夠積極、重罪羈押改革最後可能淪為口號等情況。(編輯:方沛清)10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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